华盛顿公约 仲裁,简述华盛顿公约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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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华盛顿公约的第一章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

1、一、兹建立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2、二、中心的宗旨是依照本公约的规定为各缔约国和其他缔约国的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提供调解和仲裁的便利。

3、中心的总部应设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以下称为“银行”)总行办事处。该总部可以根据行政理事会经其成员的三分之二多数作出的决定迁往另一地点。

4、中心应设有一个行政理事会和一个秘书处,并应有一个调解员小组和一个仲裁员小组。第四条

5、一、行政理事会由每一个缔约国各派代表一人组成,在首席代表未能出席会议或不能执行任务时,可以由副代表担任代表。

6、二、如无相反的任命,缔约国所指派的银行的理事和副理事应当然地成为各该国的代表和副代表。

7、银行行长应为行政理事会的当然主席(以下称为“主席”),但无表决权。在他缺席或不能执行任务时和在银行行长职位空缺时,应由暂时代理行长的人担任行政理事会主席。

8、一、行政理事会在不损害本公约其他条款赋予它的权力和职能的情况下,应:

9、(一)通过中心的行政和财政条例;

10、(二)通过交付调解和仲裁的程序规则;

11、(三)通过调解和仲裁的程序规则(以下称为“调解规则和仲裁规则”);

12、(四)批准同银行达成的关于使用其行政设施和服务的协议;

13、(五)确定秘书长和任何副秘书长的服务条件;

14、(六)通过中心的年度收支预算;

15、(七)批准关于中心的活动的年度报告。

16、上述(一)、(二)、(三)和(六)项中的决定,应由行政理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

17、二、行政理事会可以设立它认为必要的委员会。

18、三、行政理事会还应行使它所确定的为履行本公约规定所必需的其他权力和职能。

19、一、行政理事会应每年举行一次年会,以及理事会可能决定的,或经理事会至少五个成员的请求由主席或由秘书长召开的其他会议。

20、二、行政理事会每个成员享有一个投票权,除本公约另有规定外,理事会所有的事项应以多数票作出决定。

21、三、行政理事会任何会议的法定人数应为其成员的多数。

22、四、行政理事会可由其成员的三分之二多数决定建立一种程序,根据该程序的主席可以不召开理事会议而进行理事会表决,该项表决只有理事会的多数成员在上述程序规定的期限内投票,才能认为有效。

23、中心对行政理事会成员和主席的工作,不付给报酬。第九条

24、秘书处由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人或数人以及工作人员组成。

25、一、秘书长和任何副秘书长由主席提名,经行政理事会根据其成员的三分之二多数票选举产生,任期不超过六年,可以连任。主席在同行政理事会成员磋商后,对上述每一职位得提出一个或几个候选人。

26、二、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的职责不得与执行任何政治任务相联系。秘书长或任何副秘书长除经行政理事会批准外,不得担任其他任何职务,或从事其他任何职业。

27、三、在秘书长缺席或不能履行职责时,或在秘书长职位空缺时,由副秘书长担任秘书长。如果有一个以上的副秘书长,应由行政理事会在事前决定他们担任秘书长的次序。

28、秘书长是中心的法定代表和主要官员,并依照本公约的规定和行政理事会通过的规则负责其行政事务,包括任命工作人员。他应履行书记官的职务,并有权认证根据本公约作出的仲裁裁决和核证其副本。第十二条

29、调解员小组和仲裁员小组各由合格的人员组成,他们应根据以下规定指派,并愿意提供服务。

30、一、每一缔约国可以向每个小组指派四人,他们可以是但不一定是该缔约国国民。

31、二、主席可以向每个小组指派十人,所指派人员应具有不同的国籍。

32、一、指派在小组服务的人员应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并且在法律、商务、工业和金融方面有公认的能力,他们可以被信赖作出独立的判断。对仲裁员小组的人员而言,在法律方面的能力尤其重要。

33、二、主席在指派在小组中服务的人员时,还应适当注意保证世界上各种主要法律体系和主要经济活动方式在小组中的代表性。

34、一、小组成员的任期为六年,可以连任。

35、二、如果小组的成员死亡或辞职时,指派该成员的机构有权指派另一人在该成员剩余的任期内服务。

36、三、小组成员应继续任职,直至其继任人被指派时为止。

37、一、一个人可以在两个小组服务。

38、二、如果一个人被一个以上的缔约国、或被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缔约国和主席指派在同一个小组服务,他应被认为是被首先指派他的机构所指派;或者如果其中一个指派他的机构是他国籍所属国家,他应被认为是被该国所指派。

39、三、所有的指派应通知秘书长,并从接到通知之日起生效。第十七条

40、如果中心对使用其设施而收取的费用或其他收入不足以弥补其支出,那末属于银行成员的缔约国应各按其认购的银行资本股份的比例,而不属于银行成员的缔约国则按行政理事会通过的规则来负担超支部分。

41、中心具有完全的国际法律人格。中心的法律能力应包括:

42、(二)取得和处置动产和不动产的能力;

43、为使中心能履行其职责,它在各缔约国领土内应享有本节规定的豁免和特权。

44、中心及其财产和资产享有豁免一切法律诉讼的权利,除非中心放弃此种豁免。

45、主席,行政理事会成员,担任调解员或仲裁员的人员或按照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任命的委员会成员以及秘书处的官员的雇员:

46、(一)在履行其职责时的一切行动,享有豁免法律诉讼的权利,除非中心放弃此种豁免;

47、(二)如不是当地的国民,应享有缔约国给予其他缔约国相应级别的代表、官员和雇员在移民限制、外国人登记条件和国民兵役义务方面的同等豁免权,在外汇限制方面的同等便利以及有关旅行便利的同等待遇。

48、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适用于根据本公约在诉讼中出席作为当事人、代理人、顾问、辩护人、证人或专家的人,但该条第(二)项只适用于他们往返诉讼地的旅程和停留。

49、一、中心的档案不论其在何处,应不受侵犯。

50、二、关于官方通讯,各缔约国给予中心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其他国际组织的待遇。

51、一、中心及其资产、财产和收入,以及本公约许可的业务活动的交易,应免除一切税捐和关税。中心还应免除征缴任何税捐或关税的义务。

52、二、除当地国民外,对中心付给行政理事会主席或成员的津贴或其他报酬,均不得征税。

53、三、对担任调解员或仲裁员,或按照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任命的委员会成员,在本公约规定的诉讼中取得的报酬或津贴,均不得征税,倘若此项征税是以中心所在地、进行上述诉讼的地点、或付给报酬或津贴的地点为唯一管辖依据的话。

二、《华盛顿公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华盛顿公约(CITES)的精神在于管制而非完全禁止野生物种的国际贸易,其用物种分级与许可证的方式,以达成野生物种市场的永续利用性。该公约管制国际贸易的物种,可归类成三项附录,附录一的物种为若再进行国际贸易会导致灭绝的动植物,明确规定禁止其国际性的交易;附录二的物种则为目前无灭绝危机,管制其国际贸易的物种,若仍面临贸易压力,族群量继续降低,则将其升级入附录一。附录三是各国视其国内需要,区域性管制国际贸易的物种。

该条约系于一九七三年六月廿一日在美国首都华盛顿所签署,所以世称:华盛顿公约。一九七五年七月一日正式生效。至一九九五年二月底共计有一百二十八个缔约国。该公约的成立始于国际保育社会有鉴于野生动物国际贸易对部分野生动植物族群已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威胁,而为能永续使用此项资源,遂由世界最具规模与影响力的国际自然保育联盟(World ConservatⅠon UnⅠon,ⅠUCN)领衔,在一九六三年公开呼吁各国政府正视此一问题,着手野生物国际贸易管制的工作。历经十年的光景,终于催生出该公约。

三、简述华盛顿公约的主要内容

1、法律分析:各缔约国,考虑到对经济发展进行国际合作的必要性和私人国际投资在这方面的作用;注意到各缔约国和其他缔约国的国民之间对此项投资经常发生争端的可行性;承认虽然此种争端通常将遵守各国的法律程序,但在某些情况下,采取国际解决方法可能是适当的;特别重视提供国际调停或仲裁的便利,各缔约国和其他缔约国国民如果有此要求,可以将此种争端交付国际调停或仲裁;愿意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赞助下建立此种便利;承认双方同意借助此种便利将此种争端交付调停或仲裁,即构成有约束力的协议,该协议特别需要对调停人的任何建议给予适当考虑,对任何仲裁裁决予以遵守;及宣告不能仅仅由于缔约国批准、接受或认可本公约这一事实而不经其同意就认为该缔约国具有将任何特定的争端交付调停或仲裁的义务。

2、法律依据:《关于解决各国和其他国家的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的公约》

3、第一条一、兹建立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以下称为“中心”)。

4、二、中心的宗旨是依照本公约的规定为各缔约国和其他缔约国的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提供调停和仲裁的便利。

5、第二条中心的所在地应设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以下称为“银行”)的主要办公处。该所在地可以根据行政理事会经其成员的2/3多数作出的决定迁往另一地点。

6、第三条中心应设有一个行政理事会和一个秘书处,并应有一个调停人小组和一个仲裁人小组。第二节行政理事会

7、第四条一、行政理事会由每一缔约国各派代表一人组成。在首席代表未能出席会议或不能执行任务时,可以由副代表担任代表。二、如无相反的任命,一个缔约国所指派的银行的董事和候补董事应当然地成为各该国的代表和副代表。

8、第五条银行行长应为行政理事会的当然主席(以下称为“主席”),但无表决权。在他缺席或不能执行任务时和在银行行长职位出缺时,应由暂时代理行长的人担任行政理事会主席。

9、第六条一、行政理事会在不损害本公约其他条款赋予它的权力和职能的情况下,应:(一)通过中心的行政和财政条例;(二)通过着手采取调停和仲裁的程序规则;(三)通过调停和仲裁的程序规则(以下称为“调停规则和仲裁规则”);(四)批准同银行达成的关于使用其行政设施和服务的协议;(五)确定秘书长和任何副秘书长的服务条件;(六)通过中心的年度收支预算;(七)批准关于中心的活动的年度报告。上述(一)、(二)、(三)和(六)项中的决定,应由行政理事会成员的2/3多数票通过。二、行政理事会可以设立它认为必需的委员会。三、行政理事会还应执行它确定为履行本公约规定所必需的其他权力和任务。

10、第七条一、行政理事会应举行一次年度会议和理事会可能决定的,或经理事会至少5个成员国的请求由主席或由秘书长召开的其他会议。二、行政理事会每个成员享有一个投票权;除本公约另有规定外,理事会所有的事项应以多数票作出决定。三、行政理事会任何会议的法定人数应为其成员的多数。四、行政理事会可由其成员的2/3多数的决定建立一种程序,根据该程序主席可以不召开理事会会议而进行理事会的表决。该项表决只有理事会的多数成员在上述程序规定的限期内投票,才能认为有效。

关于华盛顿公约 仲裁,简述华盛顿公约的主要内容的介绍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