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喽大家好,关于物权含义包括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不过没关系,因为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主物权名词解释的知识点,相信应该可以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和问题,如果碰巧可以解决您的问题,还望关注下本站哦,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
一、物权是什么意思
1、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的效力及于所有人,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均属于义务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1、排他效力。物权的排他效力指物权人对其公示的物权享有对抗一切第三人的绝对性权利,因此又称排他权效力;
2、优先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亦称物权的优先权效力,是指在同一物之上同时设定有物权和债权时,在权利实现过程中物权优先于债权,同一物之上存有相容的数个物权时,除了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先设立的物权优于后设立的物权;
3、追及效力。所谓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标的物无论流于何处,无论落于何人手中,除了法律另有规定之外,物权人都有权追至物之所在而行使物权;
4、请求效力。物权的请求效力亦称物权请求权或物上请求权,但物上请求权这一称谓停留在表象上,未点出请求权的物权基础,因为一物之上还可以存在债权请求权,故不如称物权请求权准确。
二、请教老师物权法中(质权)的名词解释
1、物权法中的质权,指的是对质押物的权利。也就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物品权利。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第二百一十五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5、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三、不动产名词解释
1、不动产是指土地和土地上的定着物。包括各种建筑物,如房屋、桥梁、电视塔,地下排水设施等等;生长在土地上的各类植物,如树木、农作物、花草等。
2、需要说明的是,植物的果实尚未采摘、收割之前,树木尚未砍伐之前,都是地上的定着物,属于不动产,一旦采摘、收割、砍伐下来,脱离了土地,则属于动产。
3、不动产的特点是,与土地不能分离或者不可移动,一旦与土地分离或者移动将改变其性质或者大大降低其价值。例如,建筑物一旦移动或离开土地就不成其为建筑物,其价值将大大降低。而动产则可以随意移动,其价值不受影响。
4、2014年,深化改革的力度空前。12月22日,事关亿万家庭切身利益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在经过长达七年的酝酿之后,作为“全面深化改革元年”的收官力作与国人见面,并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5、舆论普遍认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出台,对中国经济秩序和基础规则建设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所谓不动产登记,是指经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政府职能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管理行为。
6、市场经济的本质是产权经济。基于登记机构统一、登记簿册统一、登记依据统一和信息平台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其核心价值在于通过明确不动产权利的归属,更好地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保障不动产交易的安全性,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7、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什么叫不动产?什么叫动产?
8、参考资料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关注“不动产登记”
四、物权请求权名词解释
1、法律分析:物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享有物权,在物权受到伤害而拥有的维护物权安全的权利。物权请求权包括物权确认请求权、物权返还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物权保护争讼程序,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物权确认请求权,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5、《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返还原物权请求权,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五、主物权名词解释
主物权名词解释:指在一个物的所有权利中,具有决定性作用、占有主导地位的权利。在法律上,主物权通常与附属物权相对应,是指物权法上所赋予的最基本、最核心的权利。
主物权赋予物权人在物上享有最大程度的权利和控制权,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和遗赠权。以下是主物权的详细解释:
使用权是指物权人有权使用所拥有的物,并享受使用物的一切合法方式。使用权通常包括对物的使用、利用、处理等权利,但使用权的具体范围和方式受到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限制。
收益权是指物权人有权享受所拥有物的自然和法定产出,包括自然生长、出产、出租等带来的经济利益。物权人可以收取物产、租金、利息等收益,但同样受到法律和合同的限制。
处分权是指物权人有权处理自己拥有的物,包括出售、转让、赠与、抵押等。物权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将物转让给他人,但在一些情况下,法律和合同可能会对处分权做出限制,以保护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遗赠权是指物权人有权将自己的财产在死后遗赠给他人。遗赠权使物权人可以在死后通过遗嘱将财产转让给特定的继承人,但遗赠权也受到法定继承份额和法定继承人的限制。
主物权通常由物权法赋予,是物权人在一个物上所拥有的最基本权利,也是物权体系中最为核心的权利。在主物权下,物权人可以自由支配、使用和处分所拥有的物,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确保在行使主物权的过程中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物权法律体系中的主物权和附属物权共同构成了物权人在一个物上的全面权利体系,为个人和社会经济生活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六、申论时事名词解释:什么是物权
1、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或者说,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不动产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2、物权是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特定的物而享受其利益,并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3、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
4、“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5、“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6、“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7、“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8、从法律关系阐释物权的涵义,主要有对物关系说、对人关系说和两方面说(又称折中说)三种说法。我国通说为折中说,认为物权关系是以对物的占有、支配为媒介而发生的人与人的关系。《物权法》也采折中说,在物权的概念中强调了对物支配与效力排他两个基本要素,并点明了物权的基本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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